京德所:
我是个体五金店店主。本地有家工厂(私营企业)赊欠我货款计3000元(出有欠条);另外,我有余钱3万元,借给另一家私营工厂,立有借据。两个月前,这两家工厂由于经营不善,加上老板一家一走了事,其厂房和住房都被当地法院查封。镇政府司法所出通告各债主凭证据办理登记。我也去登了记,但是已过两个多月,杳无着落。债主们有的向法院起诉,有的只向司法所登记,我也只登了记,没有起诉。据说,今后法院处理时,只偿还起诉过的债主欠款,我不相信这种说法。因此特咨询和讨教,法律上难道有这样的规定吗?我要不要也向法院起诉?并且请问,根据法律,法院在处理时,对信用社贷款、货物赊欠款、工人工资、个人借款在归还次序上、数量上是否一样看待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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