我的货款能否得到偿还
 
刘爱明 主任律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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京德所:
我是个体五金店店主。本地有家工厂(私营企业)赊欠我货款计3000元(出有欠条);另外,我有余钱3万元,借给另一家私营工厂,立有借据。两个月前,这两家工厂由于经营不善,加上老板一家一走了事,其厂房和住房都被当地法院查封。镇政府司法所出通告各债主凭证据办理登记。我也去登了记,但是已过两个多月,杳无着落。债主们有的向法院起诉,有的只向司法所登记,我也只登了记,没有起诉。据说,今后法院处理时,只偿还起诉过的债主欠款,我不相信这种说法。因此特咨询和讨教,法律上难道有这样的规定吗?我要不要也向法院起诉?并且请问,根据法律,法院在处理时,对信用社贷款、货物赊欠款、工人工资、个人借款在归还次序上、数量上是否一样看待?

咨询人:王玉林

王玉林:
你所谈欠你款的私营工厂因资不抵债而倒闭,厂房和住房都被当地法院查封,但未说明这家工厂是否法院宣告破产,只有法院对这家工厂作出破产宣告,才能进入破产程序。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,在10日内通知债务人和已知的债权人,并发出公告,债权人应在收到通知后30日内,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在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,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,逾期未申报债权的,视为放弃债权。不知你所说的债权登记是否是在人民法院的登记,只有向人民法院申请债权登记才是有效的。在审理破产案件之后,才可以得到破产财产的分配。如果在法院审理破产事件时期间,其他债权人向法院提起对破产企业的诉讼,也应与破产案件一并审理,最后一并分配。因此,如果你已向法院进行了破产登记,就不必再向法院起诉。
根据法律规定,破产财产首先拨付破产费用后,按照下列顺序清偿:(1)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;(2)破产企业所欠税款;(3)破产债权。破产财产不是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,按照比例分配。我国《破产法》将国家银行和信用社贷款与其他债权列入同一清偿顺序,个人借款也应属于同一顺序,这体现了债权人地位平等,应予公平清偿的原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