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政诉讼莫超期
 
刘爱明 主任律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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京德所:
我是湖南人,自2004年初起,我在贵州省松桃县盘石镇芭茅农贸市场摆摊卖烟,并经当地工商部门同意。2004年4月,该镇烟草专卖点承包人以“打假”为名,派一伙人抢走了我价值2000多元的香烟。4月21日,松桃县公安局以帮我解决问题为由,将我带到公安局实行非法拘留。4天后才以妨碍公务为名出具了拘留10天的裁决书。
因家里农活忙,不能分身;又恐行政诉讼开支太大,我资金困难,不知还有何办法能助我讨回公道?

咨询人:曾学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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曾学文同志:
关于你所反映的问题,应及时向松桃县公安局及松桃县烟草公司提起行政诉讼,以便法院查明事实,依法审理。但是你以农活忙不能分身何开支太大、资金困难为由,没有及时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,而你的这些理由,不能构成法定理由。行政诉讼立案费为50元,也并非很大的开支。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:“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,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。”而你在松桃县公安局作出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至今已达一年之久,仍然没有提起行政诉讼。因此你的诉讼请求已超出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,而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。你应吸取这个教训,及时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你的合法权益。